深圳新規征求意見:警察帶領下輔警可實施抓捕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近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擬對現行法律法規作出變通,對輔警的職責做出規定,將目前必須由兩名警察執行的部分權限變通為一名警察帶領一名輔警即可履職。此條例或將成為全國首部關于警務輔助人員的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草案送審稿由深圳市公安局起草,公眾可在9月30日之前反饋意見。
昨天,記者從深圳市政府法制辦獲悉,目前征求意見稿已經收到了一些意見反饋,但尚未匯總。在征求意見結束后,深圳市政府法制辦還將會同起草部門整合研究意見并決定是否采納,然后做出修改,在此基礎上報市政府和人大審議。
警察現場帶領輔警可實施抓捕
征求意見稿包括七章四十條,明確了輔警的職責和權利義務、招聘條件和程序、管理和監督、保障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將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兩類,勤務輔警的工作崗位包括治安巡邏、案件辦理、監所管理和交通督導等;文職輔警的工作崗位包括技術支持、警務保障和行政助理等。
對于兩類輔警的職責,征求意見稿都作出明確,勤務輔警可以在公安機關及其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包括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接受、處理群眾求助,治安巡邏,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現場,疏導交通等。
勤務輔警的另一類職責則更值得注意。征求意見稿規定,輔警在一名以上警察的現場帶領下,可以履行以下六項職責:110警情現場處警;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檢測等行政強制措施;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警力不足 輔警作用需立法解決
在發布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同時,深圳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同時公布了對征求意見稿的說明,記者獲悉,這一說明同樣是由深圳市公安局作出。
對于深圳就警務輔助人員立法的必要性,說明指出,目前全市公安機關臨聘人員約4萬人,他們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警務輔助人員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特別是在嚴控機構編制、深圳市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警務輔助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此外,研究制定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立法,也被列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2016年度立法計劃。
輔警管理制度的滯后引發各界關注。早在今年1月,中央深改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但意見全文尚未對外公布。
在深圳之前,蘇州、無錫、大連和武漢等地都在輔警管理方面出臺過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
焦點1
輔警是否分享了部分“執法權”?
專家:上位法未調整的情況下,地方嘗試需慎重
說明顯示,條例制定過程中參考了相關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基本與上級有關意見、辦法保持一致,“但本著先行先試的探索精神,在不涉及刑事訴訟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作出了一些創新規定”,同時,“我市警力嚴重不足,而輔警職責權限有限,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這些創新的規定會不會與上位法沖突?其中提到的輔警能在警察帶領下履行的職責是否分享了警察部分“執法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章志遠曾參與起草蘇州規范輔警的政府規章,他告訴新京報記者,深圳外地人口多,社會治理壓力較大,明確輔警履行一定的職責要考慮這樣的背景,基于此,可以將一些不太重要的、服務性的事項剝離出來由輔警行使。
但對于輔警在一名以上警察帶領下履職,包括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等規定則需要“慎重考慮”。章志遠表示,在上位法中,《人民警察法》沒有提及輔警,國務院尚未出臺統一的《行政執法程序條例》,而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權應該由行政執法人員親力親為,“在上位法沒有做出調整的情況下,地方在嘗試時需要慎重。”
記者注意到,說明中特別提及,該條例的名稱擬為“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采取經濟特區立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因為深圳有特區立法權,這一說法“是想讓條例有法律身份”。
不過,王旭擔憂,將部分警察的執法權分享給輔警,或將模糊警察和輔警之間的界限,可能引發追責困難、警察公信力下降、轉移問責等問題。
對于這一嘗試,章志遠認為,即使深圳最終出臺這樣的規定,能否向全國推廣仍值得商榷。
焦點2
如何厘清輔警履職與警察執法?
專家:強制性措施,行政處罰等不得由輔警行使
在一些公開報道中,輔警在協助警察執法時,常出現被執法相對人質疑執法資格的情況。那么,在被賦予一定的職責之后,如何規范輔警履職?
王旭告訴新京報記者,警察是一個特殊職業,其職權由《警察法》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法律規定,輔警顯然不具有警察資格。通常,為了解決警力不足,公安機關采取聘用方式由輔警協助執法,承擔一部分警務部門委托的任務,但是帶有強制性的措施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權力不得由輔警行使。
如何清晰分解執法事項是對立法者提出的考驗之一。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規定,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并且不得從事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刑事案件調查取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位教授介紹,輔警確實可以發揮很大作用,但各地對輔警使用邊界不清現象時有發生,公安部有意促進各地出臺規范統一管理。“全國出臺相關法律規范輔警是個趨勢。”他說,無論輔警具有什么輔助權限,其始終不具有執法權。警察的執法權是源于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威性權力,各地在制訂法規時應依據《中國人民警察法》等相關法律,厘清輔助職責和執法權邊界,避免權限跨界產生的問題。
對于輔警履職引發的法律后果,征求意見稿明確,將由公安機關承擔。
焦點3
如何保障輔警相關權益?
專家:設薪酬標準由財政把關;定期培訓考試上崗
2012年,蘇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全國首個輔警管理辦法。章志遠曾就輔警問題在蘇州全市范圍內進行過深入調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直言,工作累和待遇低也是當前輔警群體存在的問題,建議在管理的同時也要加強相關保障,提高輔警素質。
為了保障輔警履職,征求意見稿規定,輔警在履職期間,可以配備警棍和安全防護裝備,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電瓶車和電動自行車等警用交通工具,但不得保管武器和警械。
輔警在履行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職責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甚至可以使用警繩、手銬等必要的警用器械。
此外,深圳還擬對輔警進行職級設置,其薪酬標準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深圳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標準核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王旭也表示,在當前輔警人數眾多且深圳擬賦予輔警一定執法權限的情況下,加強規范化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如設定一定的薪酬標準,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標準并把關;此外輔警也承擔一定的職責,因此需要加強相關訓練,包括定期進行培訓,上崗要通過考試,對履職情況進行考評等,更重要的是,“要統一對輔警的履職進行監督。”
聲音
“公安執法必須有輔警,要不警察哪夠啊”
在北京一交警大隊工作了4年的輔警老周,3年前才知道“輔警”這個新稱呼。老周說,以前人們只管他們叫協管員,衣服也跟現在的不一樣。“以前的衣服類似保安制服,灰色的那種。”
從2013年開始,老周發現自己的工作內容有了變化。以前只需要早晨集合點到,然后兩人一組出去貼違停罰單。現在遇到隊里的大夜查或者專項執法,他們也可能被抽調到行動組一起出去。“我們幾個分工,有時候碼錐筒,有時候也被派到前面報消息。”
但無論在什么執法現場,都會有交警跟著。“絕對不可能讓我們自己執法,崗前培訓也說得很清楚,我們輔警沒有執法權。”他舉例說,前段時間查電動自行車違規上路,他和其他三個同事會跟著兩名交警在路口攔截違法車輛,攔下來以后他們的任務就算完成了,交警會走過去詢問當事人并執法。
“輔警是沒有執法權的,但像咱們這樣的城市,公安執法必須有輔警支持,要不警察哪夠啊?”一名社區民警告訴記者,他的辦公室有兩名輔警,有他們的幫助,他就能從資料整理、社區宣傳畫制作中抽身出來專心自己的工作。以前這些工作他必須親自干,占去了很多時間,反而影響民警入社區、入戶等工作。“我這還有一個大學生呢。”新京報記者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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